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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付首期一审判免责

日期:2011-8-2 17:04:01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限购令”出台之后确实有些人无力支付50%首付,这时买卖双方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昨日,深圳中院开庭二审一起“限购令”引发的纠纷,也许可以为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市民提供借鉴,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买方无需支付违约金。

  一审认定双方均无过错

  2010年4月15日,杜先生以72.8万元的价格将罗湖区海丰苑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小姐。李小姐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去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双方约定在5月20日前支付房屋买卖首期款。但两天后,国家出台“限购令”政策,业主购买第二套房产的最低首付提高到50%,利率提高10%。这让已拥有一套房产的李小姐犯了难,因无力支付首期,致使其逾期未能支付首期款。

  杜先生以李小姐逾期不支付首期款的违约行为为由,起诉至罗湖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判决李小姐支付违约金2万元。李小姐认为,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新政,所签订的合同属于预期购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己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按首付50%履行合同。她认为该合同属于情势变更,应依法予以解除,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罗湖法院认定,此案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将择期宣判

  杜先生不服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在法庭上,杜先生一方认为,保护守约方利益是《合同法》最基本的立法价值,不能将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转嫁给没有任何过错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有能力预见房贷政策变化可能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李小姐则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小姐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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